⒈ 逮捕法辦。
引明 田藝蘅 《留青日札·沉萬山秀》:“一進(jìn)士用金一萬三千兩買選吏部考功主事,時人號之曰 沉萬三 官,卒為科道所劾,以此形之奏章,遂命錦衣擒治削籍。”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庶政·訪拿蠹棍》:“欲其擒治,亦必如前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