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送親屬去當人質。
引《晉書·石勒載記上》:“王師退還, 河 北諸堡壁大震,皆請降,送任于 勒。”《資治通鑒·魏明帝景初二年》:“﹝ 公孫淵 ﹞復遣侍中 衛演 乞克日送任。”胡三省 注:“送任,謂送質子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