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征稅的產(chǎn)業(yè)。
引《宋史·食貨志上六》:“諸州縣置差役都鼠尾簿,取民戶稅產(chǎn)、物力高下差取,分五等排定。”《宋史·食貨志上六》:“其十曰:役人須有稅產(chǎn)乃得就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