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接受申訴而重新審理。
⒉ 指申訴請求重新審理。
⒊ 見“訴理所”。
引宋 劉摯 《論太學(xué)獄奏》:“臣先準(zhǔn)朝旨,看詳訴理 熙寧 以來罪犯,并 元豐 后來探報斷遣,公事涉寃抑,情可矜憫。”
引宋 洪邁 《容齋四筆·祖宗親小事》:“饒州 卒妻訴理夫死,至召知州 范正辭 庭辯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