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自首者免罪。
引《資治通鑒·唐則天后長安四年》:“準法首原。”胡三省 注:“法,自首者原其罪。”《續資治通鑒·宋英宗治平三年》:“郡兵番戍,室家留營多不謹,夫歸輒首原, 抗 下令,悉按以法,戍兵感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