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棄法不用。
引《管子·明法》:“今主釋法,以譽進能,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。”《韓非子·有度》:“人主釋法用私,則上下不別矣。”陳奇猷 集釋:“謂釋其國法而私與外國為交也。”《韓非子·南面》:“雖有忠信,不得釋法而不禁。此之謂明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