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額定之官職,正式除授實缺。
引清 紀昀 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消夏錄二》:“當某年得知縣,某年署大縣,某年實授。”《清會典事例·吏部·除授》:“十一年奏準:現任實授之員,捐升離任,續經註銷,仍歸原職補用者,悉令其以原缺坐補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