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商市和監獄。舊時均為奸人牟利的場所,故并稱。
⒉ 指司法的官吏。
⒈ 商市和監獄。舊時均為奸人牟利的場所,故并稱。參見“獄市”。
引《晉書·郭璞傳》:“夫以區區之 曹參,猶能遵 蓋公 之一言,倚清靖以鎮俗,寄市獄以容非。”
《宋書·孝武帝紀》:“故沿情察訟, 魯 師致捷;市獄勿擾, 漢 史飛聲。”
宋 朱翌 《猗覺寮雜記》卷下:“獄也,市也,二事也。獄如教唆詞訟,資給盜賊;市如用私斗秤欺謾變易之類,皆姦人圖利之所。若窮治盡,則事必枝蔓,此等無所容,必為亂,非省事之術也。”
⒉ 指司法的官吏。 《新唐書·李景略傳》:“李懷光 為 朔方 節度使,署巡官。
引五原 將 張光 殺其妻,以貲市獄,前后不能決, 景略 覈實,論殺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