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西南山區民間約定的懲處條例。
⒈ 舊時西南山區民間約定的懲處條例。 宋 周去非 《嶺外代答·蠻俗·款塞》:“乾道 丁亥, 靜江 猺 犯邊, 范石湖 檄余白事帥府,與聞團結邊民之事。
引猺 人計窮,出而歸命,乃詣帥府納款,其詞曰:‘某等既充山職,今當鈐束男姪……上山同路,下水同船,男兒帶刀同一邊,一點一齊,同殺盜賊,不用此款者,并依山例。’山例者,殺之也。”
明 陸深 《燕閑錄》:“頃見 盤瓠蠻 《誓狀》云:‘某等既充山職,今當鈐束男姪……一點一齊,同殺盜賊。不用此款者,并依山例。’山例者,蠻言誅殺也。”
明 曹學銓 《桂林風謠》:“法依山例峻,歌疊浪花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