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訊。
引《續資治通鑒·宋理宗紹定二年》:“請令諸路提點刑獄官親行所部,凡翻異駁勘之獄,同守臣審鞫,便宜予決,毋得滯留。”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宗藩·郡王謀叛貸命》:“惟情罪最昭灼,審鞫最詳確,猶得死牖下者,無若 景帝 初年處 岷 藩事,最為失刑。”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籍沒家產》:“審鞫反叛有據,即問其家口男女若干人……按律只坐正犯家屬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