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清代因經商而留居其地,子孫戶籍準附編于行商之省分,稱“商籍”。
⒈ 清 代因經商而留居其地,子孫戶籍準附編于行商之省分,稱“商籍”。
引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一》:“凡民之著籍,其別有四:曰民籍;曰軍籍,亦稱衛籍;曰商籍;曰灶籍。其經理之也,必察其祖籍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