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思念罪過。
引《三國志·蜀志·李嚴傳》“乃廢 平 為民,徙 梓橦郡” 南朝 宋 裴松之 注:“諸葛亮 又與 平 子 豐 教曰:‘若都護思負一意,君與 公琰 推心從事,否可復通,逝可復還也。’”《資治通鑒·魏明帝太和五年》引此文, 胡三省 注曰:“思負,謂思其罪負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