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對文武官吏選授考課,由吏部和兵部之尚書、侍郎分掌其事。尚書為尚書銓,掌五品至七品選;侍郎二人分為中銓、東銓,掌八品、九品選,合稱三銓。其后皆歸侍郎專之,尚書通署而已。
⒈ 唐 代對文武官吏選授考課,由吏部和兵部之尚書、侍郎分掌其事。尚書為尚書銓,掌五品至七品選;侍郎二人分為中銓、東銓,掌八品、九品選,合稱三銓。其后皆歸侍郎專之,尚書通署而已。按, 唐 乾元 中侍郎 崔器 奏改中銓為西銓。故 宋 王溥 《唐會要·吏部尚書》以尚書銓、東銓、西銓為三銓。
引《新唐書·選舉志下》:“凡選有文武,文選吏部主之,武選兵部主之,皆為三銓,尚書、侍郎分主之。”
《資治通鑒·后唐明宗天成元年》:“選人先遭涂毀文書者,令三銓止除詐偽,余復舊規。”
胡三省 注:“《唐六典》:‘吏部尚書、侍郎之職,掌天下官吏,以三銓分其選:一曰尚書銓,二曰中銓,三曰東銓。或云吏部東西銓并流外銓為三銓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