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除去門籍。謂辭官。
⒉ 注銷服役名籍。
⒈ 除去門籍。謂辭官。
引明 何景明 《七述》:“脫簪子 為舍人,病弗能朝謁,脫籍納組,買車以還。”
⒉ 注銷服役名籍。
引明 沉榜 《宛署雜記·力役》:“吾故土尚未脫籍,固自有丁差在焉。”
舊時(shí)妓女,列名樂籍,如從良嫁人或不再為妓,經(jīng)官府批準(zhǔn),除去樂籍,亦有此稱。 宋 秦醇 《譚意歌傳》:“意 入籍驅(qū)使迎候之列有年矣,不敢告勞。今幸遇公。倘得脫籍為良人箕帚之役,雖死必謝。”
明 陳霆 《兩山墨談》卷五:“同甫 游 臺(tái)州,嘗狎籍妓,意將納之,囑 唐 脫籍。”
《廿載繁華夢(mèng)》第十九回:“他從前在這里一間娼寮,叫什么 錦繡堂,喚做 桂妹 的,他本意要隨姓 張 的脫籍。”
⒈ 籍,簿冊(cè),官署里的妓女登記簿。脫籍指把名字從官妓登記簿上注銷,還其自由身。
引《初刻拍案驚奇·卷二五》:「也曾寫書切托在京友人,替他脫籍了當(dāng),然后圖謀接到任所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