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斷獄治事。
引《周禮·天官·太宰》:“王眡治朝,則贊聽治。”鄭玄 注:“王視之,則助王平斷。”《墨子·非樂上》:“與君子聽之,廢君子之聽治;與賤人聽之,廢賤人之從事。”《史記·孝文本紀》:“此細民愚無知抵死,朕甚不取。自今以來,有犯此者勿聽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