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全家脫漏戶籍。
引《唐律·戶婚·脫戶》:“諸脫戶者,家長徒三年,無課役者減二等,女戶又減三等。”長孫無忌 疏議:“率士黔庶皆有籍書,若一戶之內(nèi)盡脫漏者,所由家長,合徒三年。”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宋神宗元豐六年》:“六月庚午, 遼主 命諸路檢校脫戶,罪至死者原之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八·禁誘略》:“此等多系南人,終恐不能安居,一旦流移四方,徒令有司受脫戶之責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