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押送人犯或財物。
引明 李東陽 《雜記》卷九:“近因皇親家人奏愬畿民侵佔田土,祇憑一面之詞,輒為出給提解來京。”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府縣·知府賜敕》:“所屬作奸害民者,即提解來京。”清 嚴有禧 《漱華隨筆·陸先生》:“一切刑名錢穀,務(wù)持大綱。無益繁文,俱宜省去……多一番提解,則多一番拖欠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