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嚴密封緘。
引宋 洪邁 《容齋隨筆·溫公客位榜》:“司馬溫公 作相日,親書榜稿揭于客位,曰:‘……若 光 身有過失,欲賜規(guī)正,即以通封書簡,分付吏人令傳入, 光 得內(nèi)自省訟,佩服改行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