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條文法規。謂制定程式。
⒈ 條文法規。
引唐 元稹 《唐故中大夫李公墓志銘》:“始命由文由課而仕者,歲得調,編類條式。”宋 蘇轍 《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札子》:“候諸路逐年申到數目揭貼,仍令戶部指揮諸路提刑司依封樁錢物法條式施行。”《續資治通鑒·宋神宗熙寧十年》:“諸官司承準傳宣、內降與奏請及面得旨,事無條式者,申中書、樞密院覆奏。”
⒉ 謂制定程式。
引《周書·蘇綽傳》:“然諸曹疑事,皆詢於 綽 而后定。所行公文, 綽 又為又條式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