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提出犯人,進行審訊。
英bring up for trial; bring (a criminal) before the court;
⒈ 把犯人從關押處提出來審訊。
引《清會典事例·刑部·刑律斷獄》:“如犯人果有寃濫,許管獄官檢舉申明,如府州縣不準,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。”
朱自清 《威尼斯》:“府后有 太息橋 ;從前一邊是監獄,一邊是法院,獄囚提訊須過這里,所以得名。”
⒈ 將犯人自關押處提出來審訊。
引《大清會典·卷八四一·刑部》:「凡司獄吏目典史,專管囚禁,如犯人果有冤濫,許管獄官檢舉申明,如府州縣不準,許即直申憲司各衙門提訊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