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即田祿。
⒈ 即田祿。參見“田祿”。
引《宋書·孝武帝紀》:“丙辰,復郡縣田秩,并九親祿俸。”《南齊書·武帝紀》:“今區寓寧晏,庶績咸熙,念勤簡能,宜加優奬,郡縣丞尉,可還田秩。”《南史·循吏傳·何遠》:“田秩奉錢,并無所取,歲暮擇人尤窮者,充其租調,以此為常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