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神宗熙寧五年頒行方田制;以東西南北各千步,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,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稅。田方,一方之田。
⒈ 宋神宗 熙寧 五年頒行方田制;以東西南北各千步,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,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稅。田方,一方之田。參見“方田法”。
引《宋史·食貨志上二》:“凡田方之角,立土為埄,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。有方帳,有莊帳,有甲帖,有戶帖;其分煙析產(chǎn)、典賣割移,官給契,縣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