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幾個官員共同簽押。
引宋 曾鞏 《請給事中書舍人印合與不合通簽中書外省事札子》:“若將來常侍以下至正言員足,消與未消,逐一通簽。如不通簽,即未審合係是何官書判施行。”《宋史·職官志二》:“三部副使各一人,通簽逐部之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