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名。在知府下掌管糧運、家田、水利和訴訟等事項。
例嘉興通判。——清·張廷玉《明史》
英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,etc.;
⒈ 公正裁決。
引《新唐書·百官志四》:“市令一人,從九品上。掌交易,禁姦非,通判市事。”
清 紀昀 《閱微草堂筆記·灤陽消夏錄二》:“所謂通判,乃中允也。”
⒉ 官名。 宋 初始于諸州府設置,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。地位略次于州府長官,但握有連署州府公事和監察官吏的實權,號稱監州。 明 清 設于各府,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,職務遠較 宋 初為輕輕。 清 代另有州通判,稱州判。亦指任通判之職。
引宋 曾鞏 《太子賓客致仕陳公神道碑銘》:“用薦者通判 戎州。”
清 葉廷琯 《吹網錄·虎丘賀方回題名》:“方回 本隸右選, 元祐 中……通判 泗州。”
⒈ 職官名。宋初,為制衡各地權勢過大的藩鎮,乃派朝臣通判府、州的軍事,和地方主官共同管理政事或職掌兵民獄訟,但實際上亦負有考察知府或知州忠貞程度的任務。
引明·劉兌《金童玉女嬌紅記》:「小官王仲賢,洛陽人氏,見任眉州通判。」
《幼學瓊林·卷一·文臣類》:「郡宰別駕,乃稱『通判』。」
英語local magistrat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