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訊結案。
引《 黃濬 《花隨人圣盦摭憶》引《光緒政要》》:“楊乃武、葛畢氏 均稱寃抑,翻異前供,未能訊結。”梁啟超 《呈請改良司法文》:“謂宜於法院完全成立之地,則擴充違警罪范圍,將輕微案件移歸警署訊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