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理。
引《梁書·武帝紀上》:“可通檢尚書眾曹, 東昏 時諸諍訟失理及主者淹停不時施行者,精加訊辨,依事議奏。”《南史·梁紀上·武帝》作“訊辯”。 宋 晁補之 《資政殿大學士李公行狀》:“會上以府左右院暨司録獄,無以雜合訊辨,三司混金穀,視獄不專,詔曰:‘稽參故事,宜屬理官。’初置大理寺,命公為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