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訓責懲處。
引《晉書·石勒載記下》:“自今諸有處法,悉依科令。吾所忿戮,怒發申旨者,若德位已高,不宜訓罰,或服勤死事之孤,邂逅罹譴,門下皆各列奏之,吾當思擇而行也。”《南史·后妃傳上·齊武穆裴皇后》:“性剛嚴, 竟陵王 子良 妃 袁氏 布衣時有過,后加訓罰。”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柰耶雜事》卷三五:“聞知彼國女人及童女類,或是母護父護,兄弟姊妹、姑嫜親族而相擁護,有過訓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