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修郄”。亦作“修卻”。
⒉ 報復舊日怨恨。
⒈ 亦作“修郄”。亦作“修郤”。報復舊日怨恨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督撫·秦中丞》:“説者疑考功郎 蔣蘭若 時馨 有意修郄,故 沉 與 丁芍原 此呂 二人,俱以名流枉黜。”《明史·梅之煥傳》:“至是, 體仁 修隙, 之煥 遂得罪。”《明史·高拱傳》:“拱 之再出,專與 階 修郤,所論皆欲以中 階 重其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