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刑于”。
⒉ 謂以禮法對待。
⒊ 指夫婦和睦。
⒈ 見“刑于”。亦作“刑於”。
⒉ 謂以禮法對待。
引《詩·大雅·思齊》:“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御于家邦。”
鄭玄 箋:“文王 以禮法接待其妻。”
唐 李翱 《正位》:“古之善治其國者,先齊其家,言自家之刑於國也。”
⒊ 指夫婦和睦。
引明 汪廷訥 《獅吼記·奇妬》:“若論刑于之化,卑人其實不讓 文王,但恐娘子未知淑女。”
省作“刑于”。 清 杭世駿 《質疑·禮記》:“夫婦,人倫之始;刑于,齊家之本。”
⒈ 以禮法相待。
引《詩經·大雅·思齊》:「刑于寡妻,至于兄弟,以御于家邦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