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消去編號。表示已處理畢。
引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蒞任·設內外號簿》:“將簿送內宅,與內簿對同,于內簿前件上,打‘對同銷號訖’小戳。”《人民日報》1976.7.12:“誰有了病,他腦子里立刻掛了號,一叫就到,不叫也到,啥時病除,啥時銷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