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營謀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二·選格》:“元擬 江 淮 官員若有倡優(yōu)、店肆屠沽之家,諸官奴隸及經刺斷之人,或財賂行求得官,并詐冒虛湊月日,別無所受文憑,似此人員,合行罷去,元受追取,再不敘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