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在已入籍或所規定的土地數目之外另占有的田地,是不納租賦的隱匿田。
引《新唐書·食貨志一》:“開元 八年,監察御史 宇文融 獻策:括籍外羨田,逃戶自占者給復五年。”宋 羅大經 《鶴林玉露》卷七:“良農一夫以五十畝為正田,以其餘為羨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