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御史的職位。
引唐 元稹 《杜載監察御史制》:“念敺攘之略,誠在將軍;奬飛馳之勞,宜加憲秩。”《舊唐書·孔緯傳》:“乃召三院御史謂之曰:‘吾輩世荷國恩,身居憲秩。雖六飛奔迫,而咫尺天顏,累詔追徵,皆無承稟,非臣子之義也。’”《續資治通鑒·宋真宗咸平五年》:“三院御史二十一人,中曾有貪猥過犯者,不得令在憲秩,可改授他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