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《周禮》所載違犯市場禁令的最輕處罰。即將其犯禁罪狀懸于市門公布之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司市》:“市刑:小刑憲罰,中刑徇罰,大刑撲罰。”鄭玄 注:“憲罰,播其肆也。”賈公彥 疏:“憲,是以文書表示於肆,若布憲之類也。”林尹 注:“憲,表懸也。謂書其犯禁之罪狀,懸於肆門公布之以為罰也。”
⒈ 周代最輕的市刑。以文書公布于市街,以示懲罰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司市》:「市刑,小刑憲罰,中刑徇罰,大刑撲罰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