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名。位在縣令或縣長之下。主管治安。
例縣尉得張黃蓋。——清·邵長蘅《青門剩稿》
英An official just below the head of the county;
⒈ 官名。 秦 漢 縣令、縣長下置尉,掌一縣治安。歷代因之。 元 于縣尉外,兼置典史。 明 廢尉,留典史,掌尉事,后因稱典史為“縣尉”。
引《商君書·境內》:“故爵為大夫,爵吏而為縣尉,則賜虜六,加五千六百。”
宋 洪邁 《夷堅三志巳·王東卿鬼》:“一小胥云:‘頃歲有 福州 王上舍,曾來謁 顏知縣、徐縣尉。’”
《元典章新集·吏部·職官》:“據吏部呈議得縣尉巡檢,近年以來為 漢 人,不能閑習弓馬。”
《古今小說·臨安里錢婆留發跡》:“文書行到 臨安縣 來,知縣差縣尉協同緝捕使臣,限時限日的擒拿,不在話下。”
⒈ 職官名。古時縣長的佐貳官,掌捕賊盜、察奸宄,始于漢代,明清時罷尉改置典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