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縣法”。
⒉ 古代公布法令,皆懸在闕下,使眾周知,故稱頒布法令為“縣法”。
⒈ 亦作“縣灋”。古代公布法令,皆懸在闕下,使眾周知,故稱頒布法令為“縣法”。
引《漢書·食貨志下》:“夫縣法以誘民,使之陷阱,孰積於此。”
⒉ 亦作“縣灋”。縣邑之政令。灋,古“法”字。
引《周禮·秋官·方士》:“以時脩其縣灋。”鄭玄 注:“縣法,縣師之職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