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制庶人死后以繩束棺下穴覆土埋葬,稱“縣封”。
引《禮記·王制》:“庶人縣封,葬不為雨止,不封不樹,喪不貳事。”鄭玄 注:“縣封,當(dāng)為縣窆。縣窆者,至卑不得引紼下棺。”孔穎達(dá) 疏:“庶人之喪賤,無碑繂。窆謂下棺,縣繩下棺,故云縣窆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