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校仇2”。一人獨校為校,二人對校為讎。謂考訂書籍,糾正訛誤。比試;比較。
⒈ 亦作“校仇”。 一人獨校為校,二人對校為讎。謂考訂書籍,糾正訛誤。
引漢 劉向 《<管子>序》:“所校讎中《管子》書三百八十九篇。”
唐 韓愈 《送鄭十校理序》:“秘書,御府也,天子猶以為外且遠,不得朝夕視,始更聚書 集賢殿,別置校讎官,曰學士,曰校理。”
《宋史·職官志四》:“﹝ 元祐 三年﹞十二月,詔禮部,本省長貳定校讐之課,月終具奏。”
清 吳翊 《洞庭山館呈司寇東海公》詩之二:“錦堂恩詔許歸休,妙選賓僚佐校讐。”
章炳麟 《國故論衡·明解故上》:“自 隋 以降,書府失其守,校讎之事,職諸世儒。”
⒉ 比試;比較。
引清 和邦額 《夜譚隨錄·潘爛頭》:“或謂 潘 曰:‘汝素以術自衒,今天師至矣,敢與之校讎乎?’”
魯迅 《書信集·致蔣抑卮》:“事物不相校讎,輒昧善惡。”
⒈ 校對書籍,以正誤謬。漢·劉向〈管子書錄〉:「護左都水使者光祿大夫臣言:所校讎中管子書三百八十九篇。」也作「校勘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