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稱酒席上的主人。
引《禮記·少儀》:“凡飲酒,為獻主者,執(zhí)燭抱燋,客作而辭,然后以授人。”孔穎達 疏:“獻主,主人也。謂為飲酒主人法也。凡飲酒,主人自獻賓;若尊卑不敵,則使宰夫為主人以獻賓,故為獻主也。”《禮記·燕義》:“設(shè)賓主,飲酒之禮也。使宰夫為獻主,臣莫敢與君亢禮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