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訊治罪。
引《東觀漢記·劉興傳》:“興 遷 弘農(nóng) 太守,縣吏 張申 有伏罪, 興 收 申 案論,郡中震慄?!?br />《后漢書(shū)·第五倫傳》:“其巫祝有依託鬼神詐怖愚民,皆案論之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