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相戲誤傷而致死。
⒈ 謂相戲誤傷而致死。 唐 代法律規定戲殺罪輕于斗殺, 明 清 皆以斗殺論,至 光緒 末年又減輕論處。
引《唐律·斗訟》:“諸戲殺傷人者,減鬭殺傷二等。”長孫無忌 疏議:“戲殺傷人者,謂以力共戲鬭,因而殺傷人。”《清史稿·刑法志二》:“﹝ 光緒 ﹞三十二年,法律館奏準將戲殺、誤殺、擅殺虛擬死罪各案,分別減為徒、流。自此而死刑亦多輕減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