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又稱《湖廣鐵路借款合同》。1911年清政府與英法德美四國銀行團簽訂。主要內容為:借款六百萬英鎊;四國銀行團享有湘鄂境內粵漢、川漢鐵路的修筑權和鐵路延長修筑的優先權。清政府出賣粵漢、川漢路權,激起了保路運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