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舊歷只有二十九天的月份。
⒉ 指公歷只有三十天的月份。公歷每年四、六、九、十一這四個月為小月,均三十天;二月平年二十八天,閏年二十九天。參見“月大”。
引《竹書紀年》卷上:“﹝ 堯 ﹞在位七十年……又有草莢階而生,月朔始生一莢,月半而生十五莢,十六日以后,日落一莢,及晦而盡,月小則一莢焦而不落,名曰蓂莢,一曰歷莢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