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罪案已定。刑具。
⒈ 謂罪案已定。
引宋 秦觀 《王定國注<論語>序》:“元豐 二年, 眉陽 蘇公 用御史言,文涉謗訕屬吏,獄具,天子薄其罪,責為 黃州 團練副使。”
《明史·刑法志三》:“刑部侍郎 沉應(yīng)文 署尚書事,合院寺之長,以書抵太監(jiān) 陳矩,請寬 學程 罪。然后會審,獄具,署名同奏。”
⒉ 刑具。
引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諸獄具,枷長五尺以上,六尺以下,闊一尺四寸以上,一尺六寸以下,死罪重二十五斤,徒流二十斤,杖罪一十五斤,皆以乾木為之,長闊輕重各刻誌其上。”
清 周亮工 《書影》卷四:“沉練川 璧 為 建安 令,御史按所部,入境甫十里,停舟欲拷掠人,索獄具不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