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判人罪過,處罰其身。郵,通“尤”。
引《禮記·王制》:“郵罰麗於事。”鄭玄 注:“郵,過也;麗,附也;過人、罰人當(dāng)各附於其事。”孔穎達(dá) 疏:“郵,過也,謂斷人罪過;罰謂責(zé)罰其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