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鹽政官名。位僅次于運使。
引《清會典事例·戶部·鹽法》:“豐財場、蘆臺場 隸 天津 分司運同。”《清會典事例·戶部·鹽法》:“至 甘肅、四川、云南、貴州 等省,未設運使……其運同、運判、提舉等官,均有催徵錢糧之責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