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指合乎某種道義標準的法律。
⒉ 義理法則。
⒊ 桐城派古文家亦以稱著文應遵循的準則。
⒈ 舊指合乎某種道義標準的法律。
引《荀子·王霸》:“所以為布陳於國家刑法者,則舉義法也。”
漢 劉向 《新序·雜事三》:“若先王( 燕昭王 )之報怨雪丑,夷萬乘之 齊,收八百年之積,及其棄羣臣之日,餘令詔后嗣之義法。執政任事,循法令,順庶孽,施及萌隸,皆可以教后世。”
⒉ 義理法則。
引《史記·十二諸侯年表序》:“﹝ 孔子 ﹞論史記舊聞,興于 魯 而次《春秋》,上記 隱,下至 哀 之獲麟,約其辭文,去其煩重,以制義法,王道備,人事浹。”
⒊ 桐城 派古文家亦以稱著文應遵循的準則。
引清 方苞 《書<貨殖傳>后》:“《春秋》制義法,自 太史公 發之,而后之深于文者亦具焉。”
劉師培 《論近世文學之變遷》:“其墨守 桐城 文派者,亦囿於義法,未能神明變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