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從事冶煉鑄造的刑徒。
引《宋書·武帝紀下》:“反叛、淫、盜三犯補冶士。”《南史·宋明帝紀》:“五人以下止相逼奪者,亦依黥作‘劫’字,斷去兩腳筋,徙付遠州。若遇赦,原斷徒猶黥面,依舊補冶士。”《隋書·刑法志》:“遇赦降死者,黵面為‘劫’字,髠鉗,補冶鎖士終身。其下又讁運配材官冶士、尚方鎖士,皆以輕重差其年數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