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擬議斥逐。
引明 馬從聘 《議處科場疏》:“夫禁例在前,公議在后,而諸生甘自蹈之,即照例議斥,原不為過。”明 趙南星 《復京察拾遺疏》:“但其被指之事,多係居鄉,當官未聞顯過,遽難議斥,似應以浮躁降用者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