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議罪以定刑。
⒈ 謂議罪以定刑。參閱“八辟”、“八議”。
引《三國志·魏志·陳羣傳》:“廙 深德 羣,羣 曰:‘夫議刑為國,非為私也;且自明主之意,吾何知焉?’”唐 常袞 《授路嗣恭洪州觀察使制》:“議刑必中,敷教亦寬。”